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清 前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清前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阮清前(下稱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