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299號
上 訴 人 楊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辛陳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000元(計算式:300,000
元-15,000元=2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