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5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告與被告 林道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