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呂家驍
代 理 人  葉月雲 律師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100年度士簡字第428
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據以向本院提起2件強制執行之
本票裁定之二張本票,均非聲請人簽發,且亦罹於三年之時
效,乃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
司執字第15873號及16639號強制執行程序事件,因其無恆
產,又無任何資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申請法律扶
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
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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