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舜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540元,應繳裁
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