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2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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