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5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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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2月24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邱惠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壹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本金壹萬柒仟伍佰陸
拾玖元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 官蘇玟心
法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