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柏霖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王純卿 之繼承人、 賴阿泉 之繼承人、 劉祥 之繼承人、 張軟 之繼承人、 張國華 之繼承人、 翁金池 之繼承人及林朝昌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墳墓無權占用債權人土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遷移墳墓費用新臺幣3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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