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9,6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6,55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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