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辛○○
己○○丁○○庚○○戊○○
3樓丙○○共同 嚴庚辰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乙○○
2號旗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四萬零六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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