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62號
聲請人 王庭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萬守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提出相對人借款之相關事證影本(借據等)。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