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 呂文憲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 律師視同上訴人 柯智惠
柯郭恨 陳聰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上訴人 呂金阡
呂盧寶 却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周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