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莊榮清 被告 童清文 被告志航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進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00號,嗣改分為109年度交簡字第2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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