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合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張榮靖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 陳婉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082號、109年度偵字第7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合德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開公司代表人張榮靖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張榮靖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姚怡菁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