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鑑字第1255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鑑字第1255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鑑字第12552號被付懲戒人 邱仕水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議。
理由
一、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10年者,懲戒案件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邱仕水係該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林務局新竹處)烏來工作站前技士(95年5月2日退休),其於90年12月間辦理契約編號70224(即烏來事業區第28林班租地,下稱28租地)轉讓續租換約時,於同年月26日會同承租人 林金李 至現場勘查,明知承租地上除有早年核准搭建之20坪白色工寮外,尚有林金李於85年起未經核准而擅自興建之違規建物,其應將現場勘查時所見據實登載於「租地造林轉(承)讓案現場會查紀錄」,惟竟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本承租地內種植桂竹柳杉楠木類未違反契約規定」等語,於該28租地會查紀錄內。又接續於28租地「造林轉讓審核表」上「現場勘查無違約違法情事」審核項目,蓋職章審核合格,在處理意見及函文,就有建物存在之情事等為不實之登載。其並於91年1月14日以91新烏政字第0173號發函,向林務局新竹處陳報28租地轉讓續租申請案,致損害林務局新竹處對於林地管理之正確性及森林植被等公眾利益。案經檢察官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23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不當之判決,改判對被付懲戒人論以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於102年5月8日確定。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失情事,應移付懲戒等語。
三、經查依上揭移送意旨及上揭刑事確定判決事實欄有關被付懲戒人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經過事實(如同移送意旨所敘)之記載,其違失行為終了日為91年1月14日,距其經移送機關移送本會之日即102年7月10日(有本會收文章戳可憑),已逾10年,本件依首揭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之情形,應為免議之議決,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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