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0號原告 王子丹 被告萬德食品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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