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彩鳳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榮沛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私立新超群資訊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盧安來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共有一輛汽車與三張遠雄人壽有效保單,其中汽車為民國86年出廠車齡過久,且該車積欠稅款遭吊銷牌照,認無變價實益;另三張遠雄人壽有效保單解約金扣除借款後尚有殘值,經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由保險公司解繳新台幣57,642元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