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杭南郵局第九0四八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本院92年度存字第1181提存事件內擔保金新台幣100萬元,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囑託查封登記函、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通知、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寄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