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2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454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分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案件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以被告甲○○涉有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嫌而起訴在案。惟被告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業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六○○○八八五六一號令公布,自同年月十三日施行。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業已刪除廢止。是以被告行為後,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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