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7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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