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請人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96年度聲字第1766號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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