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55號
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理人 王顯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信嵐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3,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聲請人應另行補繳裁判費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