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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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58號

原告 彭秀玉 (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諾維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維呈簡逸仁 間請求113年度六簡字第35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彭秀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由繼承人具狀承受訴訟。

二、向管轄法院(彭秀玉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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