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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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58號
原告 彭秀玉 (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諾維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維呈 、 簡逸仁 間請求113年度六簡字第35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彭秀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由繼承人具狀承受訴訟。
二、向管轄法院(彭秀玉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