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15號
上訴人 黎鳴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駱昭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