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4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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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2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被告 王皖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1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00×0.369=4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00-406=694

第2年折舊值    694×0.369=2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94-256=438

第3年折舊值    438×0.369=16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38-162=276

第4年折舊值    276×0.369=10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76-102=174

第5年折舊值    174×0.369=6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4-64=110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10-0=110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10-0=110              

本件金額計算式

工資19,900元+零件折舊後110元=2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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