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99號聲請人甲○○
11號相對人丙○○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 律師均住高雄市○○區○○○路○○○號11
樓之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97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上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153號分割遺產案件,聲請為原告 林源智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內「林源智」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原裁定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段第二行關於「 林茂富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