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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