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8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馮澤文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庭呈支出費用明細表)
法官
  聲請人說已支付19萬元有何意見?
相對人
  沒有意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並將調解標的兩造另本票金額貳萬捌仟
  元之債務一併調解。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元正,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月三十一日各給
  付參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相 對 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馮澤文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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