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高永川
闕美雲 高瑞宏 高佩鈴 林哲賢 林哲民 林亞霏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林誼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銘鍾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萬8,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8萬794元,又原告曾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聲請調解並繳納3,000元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規定,該調解程序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依法應扣除之,是原告應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萬7,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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