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93號
原告  鄭守欽
被告  林峻
        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設於屏東縣○○市○○路○○○號(屏東縣屏
東市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
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具狀 陳明 通訊住址為屏東縣○○
市○○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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