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聲請人 李陽明 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1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5人×10份=2,15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㈠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㈡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
?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請依每多1位債權人預納430元郵務送達費用計算。
㈢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8年9
月3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303萬3,162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前兩年收入是否如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除國民年金外是否無任何其他收入?又「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如無收入,亦請陳報無工作之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㈡又聲請人之收入顯不敷支出,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幼兒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自106年9月3日起至108年9月2日)是否如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情形包含租金9,300元、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300元、醫療費300元、水、電瓦斯費500元、電話費
5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是,請就下開事項說明;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相關單據釋明之。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為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又舊租約上承租人 李鼎璽 為何人?為何承租人非聲請人?
2.水費、電、瓦斯每月500元:請提出最近108年繳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
3.交通費每月300元:請說明上下班交通路線,並提出提出最近6個月之支出證明文件(如:加油費單據、悠遊卡加值證明…等)。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陳報之汽車、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4.電話費每月500元:請提出最近108年繳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
5.醫療費每月300元:請提出最近108年繳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1.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2.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106年4月24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等)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請聲請人提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6年9月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年9月
3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請提出遭拍定之土地,強制執行案號及相關文件。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汽機車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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