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財產所有人億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奇財產所有人仲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小娟 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1號被告江 殷貴 、 呂禮正 及 萬山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億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仲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起訴書以被告 江殷貴 係啟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亨公司)負責人,被告呂禮正係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告萬山係大陸地區七彩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七彩虹公司)董事長。 緣萬山 於民國100年間尋求在臺灣、香港投資發展,即委由呂禮正代為研究投資臺灣之方案。於100年
5月間,江殷貴、呂禮正、萬山3人至呂禮正配偶 郭惠君 所有位於新北市坪林區之農舍,討論並決定共同出資收購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代號:2425,下稱承啟公司)股票並取得經營權,並推由呂禮正出面與承啟公司董事長 范伯康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承啟公司股東,下稱華東公司)董事長 焦佑衡 接洽,經獲得范伯康、焦佑衡初步同意後,於100年7月1日,江殷貴、呂禮正、萬山3人在萬山位於大陸地區深圳市之七彩虹公司辦公室,商議如何購買承啟公司股票並參與承啟公司私募股份,以入主承啟公司並取得經營權事宜,會議中江殷貴提出在公開市場上賣出股票以壓低承啟公司股價,如此可以大幅節省參與私募認股成本之提議,經呂禮正與萬山同意後,3人共同影響承啟公司股價之犯意即已形成,並協議分由萬山提供資金,由江殷貴與呂禮正取得數個證券買賣帳戶,在公開市場上摜壓承啟公司股價,伺機以低價購買承啟公司股票並影響承啟公司私募價格。後呂禮正與不知情之范伯康、焦佑衡商議,先由華東公司出售其所持有之承啟公司股票,於100年8月16日,由啟亨公司透過盤後巨額交易,以每股新臺幣(下同)6.75元之價格,向華東公司購得承啟公司股票7,152張(千股)。范伯康更應呂禮正等人鞏固經營權之要求,於100年8月30日召開承啟公司董事會,達成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與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即萬山實際控制之億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城公司)、仲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捷公司)等決議,而承啟公司之私募價格係參考定價日即100年11月9日前
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承啟公司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100年11月9日前30個營業日承啟公司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者中較高者訂定之。 嗣江 殷貴、呂禮正及萬山均明知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時,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為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惟其等3人意圖以較低之成本,以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名義,認募承啟公司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股,竟承前共同影響承啟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自100年9月13日起至100年11月8日間,於股市交易日盤中或尾盤前,由江殷貴以通訊軟體WhatsApp、電話或口頭告知等方式,指示不知情之啟亨公司會計 石蕙芸 ,使用啟亨公司元大寶來證券公司雙和分公司(下稱:元大雙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 彭麗旭 元大雙和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 黃麗儒 元大雙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 林志謙 元大雙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 蔡昌衛 元大雙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賴文欽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證券)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 李國光 玉山證券0000-0000000號帳戶;呂禮正則使用不知情之沈玉玲大華證券中和分公司(10
2年6月與凱基證券合併,更名為凱基證券中和分公司,下同)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王椿凱大慶證券公司526A-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楊化大華證券中和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 楊恩德 第一金證券忠孝分公司538D-0000000號帳戶,分別於100年9月15、16、21、23、28、30日、100年10月11、14、19、25、26、27、28、31日及
100年11月1、2、3、4、7、8日等20個營業日,連續以低價甚或以跌停價或接近跌停價,委託賣出承啟公司股票,再以低價買入承啟公司股票(相關買賣股票及影響情形,,藉以壓低股價,影響承啟公司收盤價下跌7檔(每檔為0.01元)至47檔計12次、盤中成交價下跌5檔至38檔等計30次,致使承啟公司股價自100年9月13日收盤價每股7.03元該日開盤價係每股7.52元),下跌至100年11月8日收盤價每股5.92元,下跌比例約為15.78%,而背離該段期間上市股票加權股價指數及同類股即半導體類指數之上漲趨勢(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係自100年9月13日收盤指數7391.37,漲至
100年11月8日收盤指數7600.79,上漲比例約為2.83%;另同類股即半導體類指數自100年9月13日收盤指數65.93,漲至100年11月8日收盤指數71.52,上漲比例約為8.47%)。嗣於100年11月9日,承啟公司董事會決議100年度私募案對象為億城公司、仲捷公司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公司)等法人投資者,認購股份分別為42,000張、11,200張及2,800張,並以100年11月9日作為定價基準日,以定價基準日前3個營業日收盤均價每股5.92元,按減資反除權比例30.80%設算價格每股8.60元為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並以參考價格之80%,即每股6.88元作為本次私募案發行價格,惟該次私募案之股票定價,因自100年9月13日起,即遭江殷貴、呂禮正及萬山等人,刻意壓低承啟公司股價,而無法真實反應價格及供需,並使得萬山實際控制之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減少支付參與承啟公司100年度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之成本,共計獲利9,840萬4,624元,江殷貴、呂禮正及萬山之前揭行為,已不當影響投資人之投資判斷,並嚴重影響承啟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破壞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因認被告3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處,則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所獲取減少支付參與承啟公司
100年度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之成本,似屬犯罪所得,而應依前引刑法第38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迄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規定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同條第3項但書規定 陳明 對於沒收其等財產不提出異議。為兼顧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參與訴訟之程序保障,自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已訂於109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及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行審判程序,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次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億城公司及仲捷公司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施建榮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