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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