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409號債權人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陳明 是否請求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振謙 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如是,應併釋明陳振謙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4年7月31日之依據為何。
四、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述之華南商業銀行票據號碼LD000000
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