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債務人 楊全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僅陳述從事補習教育工作,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核,應提出最近二年內(即自民國102年4月起至104年3月止)任教補習班名稱、地點、補習班負責人姓名、每月授課時數、每堂課鐘點費、受領鐘點費方式及二年內每月受領終點費用若干?另債務人於自宅授課部分,亦應補正上述期間內授課學生之姓名、人數、聯絡方式、授課時間、鐘點費及二年內每月受領終點費用若干。
二、債務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及依債務人到庭陳述內容,目前從事工作之收入並非穩定,且每月收入僅足敷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難認符合具有固定收入足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要件,請說明欲如何提出生方案,及可否提供擔保履行更生方案之相關事證(如具有相當資力者出具之保證書)。
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均為空白,惟債務人於103年4月前仍有從事兼課工作,應有一定收入,再由本院查知債務人於最近二年內尚從事股票交易買賣,請重新詳載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2年5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收入明細(含薪資所得、利息、補助款、獎金等),並應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四、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清單並無財產資料,惟債務人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銀行存款、購買之保險契約或股票等均屬有價證券,應列入財產,請再予查明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補正財產資料到院,否則如經本院查獲最近二年之收入、支出及財產有未據實說明情況,亦未提出相關文件,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規定,得駁回本件聲請。另請說明為何於101年10月將名下汽車過戶予胞妹?該輛汽車之相關資料(含廠牌、排氣量、出廠年份、過戶時同款車輛之二手市場行情若干)為何?過戶時有無取得價金?如有,價金若干及價金流向?(請據實說明,否則本院通知胞妹到庭應訊)
五、債務人雖已列載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惟並未提出相關支出單據供核,請補正相關支出單據到院。
六、債務人請說明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租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債務人請說明是否履行協商方案至103年9月始毀諾?如否,毀諾正確時間為何?毀諾當時有無工作收入?98年協商當時之原條件為何(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藍綠色圓形圖案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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