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提例等案件(共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文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3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楊文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有期徒刑六月,如易│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千元折算一日。│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3日晚間│100年2月3日晚間│100年4月23日晚間│││││8時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01號│偵字第801號│偵字第1228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60號│100年度訴字第360號│100年度訴字第5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2日│100年6月22日│100年9月14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60號│100年度訴字第360號│100年度訴字第55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0年10月17日│├─┴────┼─────────┼─────────┼─────────┤│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157號│字第2157號│字第3187號(編號3││├─────────┴─────────┤至4之罪曾經臺灣基│││(編號1至2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隆地方法院以100年│││100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度訴字第557號判決│││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日確定。)│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如易│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25日晚間│100年6月26日晚間││││8時許│7時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28號│偵字第1642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57號│100年度訴字第6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14日│100年10月12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57號│100年度訴字第62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17日│100年11月14日││├─┴────┼─────────┼─────────┼─────────┤│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87號(詳如編│字第3236號││││號3備註欄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