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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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聲請人 黃玉雪 即黃 張富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黃玉雪即黃張富美之繼承人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玉雪即黃張富美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併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全體繼承人簽章),並以分得股票之繼承人為聲請人(倘遺產尚未分割,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