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賴政鈞 被告 張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明學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293 號裁定(113.08.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東司小調 字第 30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