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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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06號原告 莊琇涵 被告 游宗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138 號(112.06.01)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906 號裁定(112.08.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907 號裁定(112.08.30)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38 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905 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39 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39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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