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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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07號原告 邵譯德 被告 游宗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其餘被告即 曾楚恆 之訴,待該被告之刑事部分審結後再行移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依晴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