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6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丁○○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丙○○(女、民國三十四年三月二十四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立遺囑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囑執行人。
程序費用由立遺囑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12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立遺囑人甲○○生前於民國96年2月7日預立遺囑,嗣遺囑人甲○○於97年6月16日死亡,惟上開遺囑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為避免因遺產分配而起爭執,爰依民法第1121條後段規定,聲請本院指定丙○○為遺囑執行人等語。並提出甲○○遺囑影本、公證書影本、聲請人及遺囑人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系爭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而被繼承人甲○○並無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規定之成員5人得組成親屬會議等情,由系爭遺囑、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另本件聲請人為受遺贈人,自為系爭遺囑之利害關係人,其提起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丙○○係立遺囑人甲○○之配偶,由丙○○為遺囑執行人並無任何不適當之處,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立遺囑人甲○○之遺囑執行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廖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