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938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吳諒約 債務人吳炯𪸃
一、債務人吳諒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0一計付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吳諒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炯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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