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08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北地
方法院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8月1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丁○○○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
爭執,被告甲○○經合法通知則未到場,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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