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于耿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文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於超過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元之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77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臺幣(下同)13,699,911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77號假扣押裁定,係准相對人以5,000,000元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13,699,911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雖曾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返還借款等,命其給付10,200,000元,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794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就10,200,000元部分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故聲請人就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超過10,200,000元部分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證,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超過10,200,000元之部分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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