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晴梨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10月15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等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復結果所示,本件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100%,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又本件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34,504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59,610元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3,257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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