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841號聲請人 林克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銀行支票申請書及代收入傳票,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寄存派出所,並於同年12月2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8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作金庫銀│合作金庫銀│108年7月2日│550元│AZ0000000││││行板橋分行│行板橋分行│││││├───┼─────┼─────┼──────┼─────┼─────┼──┤│002│合作金庫銀│合作金庫銀│108年7月2日│1,571元│AZ0000000││││行板橋分行│行板橋分行│││││├───┼─────┼─────┼──────┼─────┼─────┼──┤│003│合作金庫銀│合作金庫銀│108年7月2日│5,937元│AZ0000000││││行板橋分行│行板橋分行│││││├───┼─────┼─────┼──────┼─────┼─────┼──┤│004│合作金庫銀│合作金庫銀│108年7月2日│511元│AZ0000000││││行板橋分行│行板橋分行│││││└───┴─────┴─────┴──────┴─────┴─────┴──┘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