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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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685號聲請人邵○○好住澎湖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