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46號聲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蕭宏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81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許麗艷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為明瞭其繼承人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被繼承人許麗艷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為證,並據本院調取94年度繼字第818號卷宗查明,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