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再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錫凱 法官、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田坤征、李英春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7年度投再小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
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錫凱法官、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田坤征、李英春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又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23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