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水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宥錦 即 林春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林春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宥錦即林春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